Q&A-6 
                  Q: 
                  公司倒帳可以向公司負責人要求清償嗎? 
                  A:法律定義下的 人除了自然人外尚有法人法人顧名思義即是法律上的人包括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除因法律限制和性質上專屬於自然人外其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與自然 人沒有什麼差別所以簽訂契約與收受票 據等行為時最好先確定權利義務的主體是誰 
                  如果對方主體是法人為保障您的權益您也可以要求負責人個人在票據上 背書或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方式來提高保障。  
                  Q:如何避免買到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 
                    A:法院在程序上會查封不動產其主要的目的在實現並滿足債權因此在查封之後會繼續進行拍賣程序買賣不動產時如果該不動產遭法院查封土地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通常可以看到登記法院查封的案號因此購買不動產再簽約前一定要看最新的登記謄本如果發現已遭法院查封就不能向所有權人買。 
                  Q:房屋租約期滿一定要搬家嗎? 
                    A:我國民法債篇於民國十八年公佈時 
                    為保障當時處於弱勢的承租人 特於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 「租賃期限屆滿後 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 
                    視為以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簡言之 如果承租人在租約屆滿前 出租人已明白告知屆期不願繼續出租之意思表示 則承租人到期一定得搬出。 
                  Q:設定抵押權有何好處? 
                    A: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之一種不同於人保在法律制度上抵押權和一般債權效力相差很大主要有以下的不同: 
                    ◎物權的設權登記抵押權的取的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一般債權不需經過登記手續債權契約即可生效。 
                    ◎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縱然其他債權價抵押權之債權早發生但有抵押權之債權仍可優先其他債權受償有就是享有抵押權的人比較有保障。 
                    ◎抵押權具有追及性抵押權係針對物求償即使所有權人變動也不影響抵押權的行使反之一般債權則針對人必須是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才能受償因此財產權利人變更為他人﹝有種情形是脫產﹞就無法受償。 
                    現實生活中法律是不會保護不懂法律的人祂不保護好人以不保護壞人祇保護會用祂的人因此作為一個現代人有必要學習一些法律常識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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